常见问题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管理的总要求、基础设施、人力资源、质量管理、抽样与检查和判定规则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防火卷帘产品市场的管理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14102 防火卷帘
GA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
3 总要求
3.1 防火卷帘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,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,方可投入生产。
3.2 防火卷帘产品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随机抽样,由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按GB 14102进行型式检验合格,并经网上公告后方可进入市场。
3.3 使用领域的防火卷帘产品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GA588进行现场检查,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3.4 防火卷帘产品在行业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中,被判定不合格的,撤销网上公告,停止销售使用,经整改合格后,产品重新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随机抽样,由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,可进入市场。
4 基础设施
4.1 生产用房
4.1.1 生产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满足生产产品规格和数量的要求,且不得少于3000m²。
4.1.2 生产场地、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、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、法规的要求。
4.1.3 应独立设置检验室、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,生产场地布局应合理。
4.2 生产设备
4.2.1 钢质防火卷帘生产设备应满足批量生产的需要且符合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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